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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特气体”)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253.5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6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62号文《关于同意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173.89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306.11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57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设立专户进行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付款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项目中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利用自筹资金为气体中心建设及仓储经营项目支付款项4,084.85万元,为电子气体生产纯化及工业气体充装项目支付款项3,218.29 万元,为智能化运营项目支付款项693.93万元,合计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7,997.07万元,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173.89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5,516.72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其他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2,657.17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人民币1,256.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6个月。

  以上置换事项已经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307号)。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253.5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307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认为,华特气体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特气体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华特气体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己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华特气体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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