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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审议向非银行机构
融资暨修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09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审议向非银行机构

  融资暨修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2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勤信鉴字【2020】第0018号,认为公司在2019年度向4家非金融机构及1名自然人进行了短期融资,累计合计71,820.01万元,未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2019年度中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短期融资,大部分融资已还本付息,目前融资余额为8,500万元。

  2020年4月2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64号),要求公司对导致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否定意见的事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切实整改和纠正,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并由审计机构对重新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重新审计。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经自查整改,为弥补管理差错,完善流程,公司依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将2018年度、2019年度需董事会审批的非银行机构融资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一、非银行机构融资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2018年度、2019年度存在向非银行机构进行融资,融资明细具体如下:

  ■

  ■

  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5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限额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该规定未明确需董事会审批的下限金额,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公司进行上述融资事项时,仅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标准履行审批程序,未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导致公司上述非银行机构融资均未经董事会审批。

  二、整改措施

  为弥补管理差错,完善公司融资审批流程,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修订公司内部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关于融资事项履行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公司后续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遵守公司内部制度,强化公司治理意识,切实提升公司治理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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