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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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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61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

  2019年4月1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147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3,012,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91,773.58元,共计29,936,803,773.58元,全部计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亿股优先股已于2019年4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署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之保荐协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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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兴业银行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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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兴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格式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报告期内,兴业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计  刚                吴广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  俊                余小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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