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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KARFILED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凯富公司”、“申请人”)出具并邮寄给本公司的所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事项的《仲裁通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方

  1.申请人:KARFILED INVESTMENTS LIMITED,注册地:英属维京群岛

  2.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

  (二)仲裁事项情况

  公司于2010年8月、2012年9月与凯富公司就埃塞KESEM糖厂项目、埃塞OMO2和OMO3糖厂项目签署了四份代理协议,该四份代理协议均适用香港法律。

  在上述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凯富公司未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损害本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15年依照四份代理协议约定及香港法律相关规定,委托香港律师向凯富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凯富公司未履行代理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损害本公司权益,已构成香港法律及代理协议项下的严重违约,并据此终止了上述代理协议。

  自2016年以来至公司收到上述《仲裁通知》前,公司未收到过凯富公司主张任何费用或赔偿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凯富公司发出的《仲裁通知》,凯富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上述四份代理协议项下合计约2,687万美元及其他未提供确切金额与之相关的仲裁请求。

  二、仲裁程序启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仲裁事项还处于立案程序过程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就本仲裁事项的程序性事宜进行安排和调整,并已发函要求凯富公司修改、调整《仲裁通知》的有关内容。

  按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凯富公司应将其修改、调整后的《仲裁通知》发给本公司,但公司至今尚未收到凯富公司发来的修改、调整后的《仲裁通知》。公司经咨询香港律师了解到,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仲裁事项进行立案的规则,本仲裁事项尚处于程序启动初期,后续立案程序还有较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尚未就本仲裁事项组成仲裁庭。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对本事项高度重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聘请了专业的香港律师团队,就本仲裁事项进行了初步的评估分析及证据材料收集,并对本仲裁事项所涉的法律问题开展研究论证。本公司将依据适用的香港法律、《香港仲裁条例》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机构仲裁规则》,严格履行相关仲裁程序,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仲裁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仲裁事项尚处于程序启动初期,后续立案程序还有较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将视仲裁庭组成、审理后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而定。

  本公司将全力以赴处理本仲裁事项,并有信心、有能力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进行抗辩,同时本公司保留一切对申请人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

  基于香港仲裁程序的保密原则,公司将积极通过香港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或寻求同意披露上述仲裁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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