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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版)

  (上接C1版)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项目管理效率、营销服务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1)公司将保持持续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换步伐,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2)持续重视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管理效率。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进一步释放规模效应,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

  3、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瞿磊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盛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1月29日通过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关于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请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产品及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有个性化需求强、产品和方案复杂度高、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对技术研发的要求较高。如果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研发方向偏离客户需求,或者研发时机掌握不准确,技术转化速度减缓,将存在产品不能形成技术优势的风险。同时,如果行业内新技术出现,或者更低成本的替代产品进入市场,而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技术跟进、产品转型或推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公司将面临技术、产品被替代的风险。

  (二)税收优惠及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8年11月9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15年至2020年享受按15.00%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和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果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导致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15.00%的优惠税率,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

  (三)成长性风险

  人工智能及其具体应用领域智慧口岸、智能交通等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公司作为人工智能智慧口岸应用领域领先企业之一,凭借业已形成的技术研发水平、整体方案解决能力、品牌影响力等竞争优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3,406.99万元、50,723.88万元和80,738.64万元,增长率达到了51.84%和59.17%,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8,270.02万元、16,312.59万元和24,429.97万元,增长率达到了97.25%和49.76%,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均取得了复合增长率超过55.00%的快速增长。但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受政策市场环境、竞争状态、技术研发、产品质量、项目管理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将存在难以保持业绩增长或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房屋租赁风险

  公司租赁的一处用作仓库使用的房产产权证到期,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业务会议出具相应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土地利用处就所涉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报审意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尚未完成产权证书续办,如若出现不能续期的情况,公司存在搬迁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因搬迁带来的一切损失。

  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主要通过租赁取得,用于项目联络之用,租赁面积较小,部分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若出现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且与出租方协商难以推进租赁备案事宜的情况,则面临搬迁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承担因搬迁带来的一切损失。

  公司部分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系通过租赁取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不存在搬迁风险。如因出租方租赁到期后对所出租房产作出其他安排,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产,则公司面临搬迁风险。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办公电子设备,若出现需要搬迁的情况,搬迁费用不高,将由公司自行承担。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的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各地项目逐步复工。公司项目实施的周期通常在半年内,虽然第一季度的施工被推迟,但可通过后三季度的实施赶工弥补。新冠肺炎疫情未改变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19年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为8.26亿元,为公司业绩提供了可靠保障。

  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7-464号审阅报告。具体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根据已审阅数据,2020年1-3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13.7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7.45%。公司不存在业绩下滑30.00%的情况。公司分析主要变动原因为,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2020年一季度的生产、采购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一季度部分项目的完工和验收延期。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预计2020年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40,000万元至45,000万元,同比增长12.47%至26.5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45至11,749万元,同比增长7.79%至18.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0,140至11,243万元,同比增长6.52%至18.11%。预计2020年1-6月不存在业绩大幅波动且同比下滑超过30.00%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以上数据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和发起人

  盛视科技是由盛视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盛视有限全体股东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人民币142,936,387.98元,按照1:0.6506折成9,300.00万股,发起设立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307156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公司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公司发起人为瞿磊、智能人和云智慧。本公司改制设立前后,瞿磊除持有公司、智能人、云智慧股份/合伙份额外没有投资其他企业,亦未在其他企业任职。智能人和云智慧均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业务。

  本公司改制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三、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9,46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156万股(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作出了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

  1、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本节“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之“(一)设立方式和发起人”。

  2、前十名股东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三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公司自然人股东为瞿磊1人,瞿磊现任公司董事长。

  (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情况

  本公司并不存在国有股份、外资或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智慧口岸查验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其智能产品,包括陆路口岸、水运口岸、航空口岸,业务涵盖边检和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等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智能通关查验和智能监管等系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基于在智慧口岸领域的技术积累,公司已将业务拓展至智能交通、智慧机场等其他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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