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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01民终8787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方与蒋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终878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年11月14日,公司与蒋敏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蒋敏借款2,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5天,借款利率为年化固定利率36.00%,2017年11月14日,本公司关联公司星河世界收到蒋敏汇入的借款2,000.00万元。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

  2、2019年4月18日,原告蒋敏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19年8月12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1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蒋敏借款本金19,400,000元,利息4,862,147.95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承担原告律师费650,000元;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傅淼、徐茂栋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傅淼、徐茂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如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傅淼、徐茂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年8月26日,公司就前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在近期定期报告及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等公告的相关内容。

  3、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终8787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61元,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本案最终因司法裁判生效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若能如期履行偿还义务,则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后续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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