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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奋达科技”)于2020年5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根据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或“标的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公司与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众达”,与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合称“富诚达原股东”或“业绩补偿义务人”)签署的《协议书》,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总数为203,096,652股。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富诚达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富诚达业绩承诺

  根据2017年3月28日公司与富诚达股东签署的《奋达科技与富诚达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及2017年4月20日本公司与富诚达股东签署的《奋达科技与富诚达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利润补偿协议》”)的规定,富诚达原股东承诺“富诚达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承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6,000万元、35,000万元”。

  (二)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的确定与结算

  ①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的确定

  若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富诚达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总和,则补偿义务人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额。

  发生上述情形时,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2017年至2019年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总和-2017年至2019年富诚达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总和)÷2017年至2019年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289,500万元-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

  ②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的结算

  经审计后,若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富诚达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总和低于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总和时,补偿义务人须优先以取得的奋达科技股份进行补偿(奋达科技以1元回购),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足。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当年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

  二、本次业绩补偿的具体情况

  为避免业绩补偿纠纷后续对公司及富诚达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进一步不利影响,减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经过多次协商,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就业绩补偿纠纷签订《协议书》,公司和富诚达原股东同意按2017-2019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3.12亿元为基础进行补偿,补偿金额1,779,888,888.89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以及2017年度权益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每10股转增3.977059股,每10股派0.596558元人民币现金),富诚达原股东以注销股票和返还现金红利作为对价来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其中注销股票数量为203,096,652股,返还现金红利8,668,413.86元。具体如下:

  富诚达原股东各自应补偿金额、对应注销股份数量、返还现金红利金额,以及奋达科技应支付的回购价格如下:

  四、股份回购办理授权事宜

  为保证补偿股份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业绩承诺补偿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减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回购并注销相关业绩补偿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回购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符合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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