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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75万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58号)核准,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9,188万股,并于201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3703,股票简称:盛洋科技。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2,970万股,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2,0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2.57%。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绍兴市盛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洋电器”)、叶利明、徐凤娟,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2,075万股,将于2020年5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18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888万股。2016年4月25日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536.75万股,2018年4月23日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21.25万股,首发限售股尚有4,830万股未上市流通。

  2016年5月1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9,18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出资本公积13,782万元,共计转增股本13,782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2,970万股。

  上述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事项实施后,本次将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由4,830万股增加至12,075万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的有关承诺

  根据盛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盛洋电器、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先生和徐凤娟女士承诺:(1)盛洋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盛洋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盛洋科技股份(不含在盛洋科技股票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份),也不由盛洋科技回购该等股份。(2)盛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减持盛洋科技股份。 (4)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在盛洋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盛洋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持有的盛洋科技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归公司所有。④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叶利明、徐凤娟夫妇和盛洋电器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叶利明先生和徐凤娟女士承诺: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其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以上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上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情况说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盛洋科技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盛洋科技履行了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为2015年4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浙商证券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9年10月28日,盛洋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11月1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盛洋科技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作为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该项目已于2019年12月2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浙商证券已不再担任盛洋科技的保荐机构,盛洋科技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未完结的保荐工作由中天国富证券完成。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盛洋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75万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八、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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