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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0-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惠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贵都支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744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为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的借款人民币9,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000万元。

  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0年4月3日为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国内信用证人民币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17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17万元。

  公司、钱学庆先生于2020年4月15日为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的借款人民币931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0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为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00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为上海惠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人民币49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为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51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前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73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由李杰先生将其持有的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30%股权(注册资本1,515万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措施。由钱学庆将其持有的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即: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限公司,胡雄敏将其持有的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即: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许啸龙将其持有的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即: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措施。由夏玉红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即: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王萍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7%(即:注册资本人民币185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公司,马俊生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即: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本次为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2)。

  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并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6)。

  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0)。

  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并经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7)。

  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解决其流动资金短缺问题,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拟对2019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类)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预计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类)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2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对等担保或为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公司实际承担出资比例对应的担保金额,详见下表: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业务,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担保调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上海惠中诊断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康祥卫生器材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分别于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和上海惠中诊断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康祥卫生器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子公司后期资产负债率若超过70%,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担保事项有效期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2020年4月发生如下对外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贵都支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为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的借款人民币9,9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于2020年4月3日为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李杰先生将其持有的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30%股权(注册资本1,515万元)质押给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为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4、公司于2020年4月9日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国内信用证人民币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公司、钱学庆先生于2020年4月15日为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的借款人民币931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钱学庆将其持有的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即: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雄敏将其持有的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即: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啸龙将其持有的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即: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为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7、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为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为上海惠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人民币49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为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借款人民币151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措施:夏玉红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即: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萍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7%(即:注册资本人民币185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俊生将其持有的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即: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为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甲12层1202-1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

  经营范围: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一类医疗器械;批发:计算机及配件、办公用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仪器仪表,玻璃器械、消毒产品、化学试剂(不含药物试剂及危险品)、办公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卫生洁具、制冷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医疗器械技术信息咨询;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维修及技术服务。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63,075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8,455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6,4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38,442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24,620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0,70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229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47,372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2,559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2,5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22,513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24,813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74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9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98号国投大厦14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政

  经营范围:服务:医疗管理咨询(除诊疗),医学诊断技术、医疗技术、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医疗机械的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技术、温控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保温设备的租赁,汽车租赁,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6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40,00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0,10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30,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30,102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9,898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02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51,579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2,056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42,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42,056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9,522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40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7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5号楼908、909、9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维修;医疗设备的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医疗器械、非专控通讯设备、普通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矿设备、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体育用品的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4,861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5,555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7,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3,481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9,306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0,05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08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3,72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4,327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7,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2,284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9,393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57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甲12层1209户

  法定代表人:李军

  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租赁;医疗设备、化学试剂(不含药物试剂及危险品)、消毒液(不含危险品)、实验室设备的技术研究、批发;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的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不含医疗、诊疗);市场调查;批发:办公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办公用品、电子设备、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依据备案凭证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母婴用品(不含食品药品);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医疗器械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物流信息咨询;货物装卸搬运(不含道路运输及港口作业);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普通货运业务;医疗设备维修(不得在此住所从事维修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技术开发;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销售经营活动(不含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60,230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3,908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3,73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43,908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6,323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63,69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307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53,511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6,99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5,33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36,992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16,520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58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9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880号V077

  法定代表人:钱学庆

  经营范围:生物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投资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仪器仪表租赁;销售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机电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陶瓷制品、化妆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办公用品、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生物试剂(除医用生物试剂、兽用生物试剂及危险化学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药品批发;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17,558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5,008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5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4,589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2,550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4,42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719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16,039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3,94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447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3,524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2,096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19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5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6、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078号11幢C区

  法定代表人:仝文斌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Ⅱ类6840医用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技术、检验用具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二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实验室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11,777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37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6,373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5,404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92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576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12,785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7,028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8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7,028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5,757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722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5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上海惠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昌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仝文斌

  经营范围:临床检验器械、监测仪及配套试剂、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及相关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医疗器械生产(范围详见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研发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自有设备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7,284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5,624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2,5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5,091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21,660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8,24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605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26,855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5,170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4,636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21,685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64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8、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科光路8号B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机械设备维修,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自有设备租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电脑及配件、仪器仪表、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7,764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707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108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4,507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3,057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90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62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人民币8,913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5,414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473万元和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5,295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3,500万元;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04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4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贵都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两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被担保人:杭州润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9,9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3、被担保人:济南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李杰先生、李健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人违约导致债权人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登记费、鉴定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及因借款人、保证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分期履行,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700万元

  贷款期限:半年(具体以国内信用证实际开证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也包括债权人行使本合同第8.2条项下的权利所取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 (2) 损害赔偿金; (3) 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三、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四、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被担保人:上海润达榕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931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钱学庆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1)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二年;(2)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二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7、被担保人:上海惠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 (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贵行因履行 《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1.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贵行根据 《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协议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8、被担保人:上海惠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490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 (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贵行因履行 《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1.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贵行根据 《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协议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9、被担保人:云南润达康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151万元

  贷款期限:七个月(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 (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贵行因履行 《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1.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协议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贵行根据 《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协议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发表如下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发表如下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调整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6)。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发表如下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调整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发表如下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调整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7)。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发表如下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调整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8)。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均为124,667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5.20%,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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