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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0-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30,1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0年4月29日,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执42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公司因与张有明、王迈(以下合称“被申请人”)的投资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临2019-004号公告)。

  2019年9月,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年1月2日,公司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1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贸仲委已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张有明、王迈应共同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补偿款以及利息、律师费、仲裁费;前述款项,张有明、王迈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2020-001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鉴于张有明、王迈未如期履行裁决,2020年2月24日,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202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执42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一中院已接到公司与张有明、王迈一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公司申请执行内容如下:

  1、依法强制两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100,000元的补偿款。

  2、依法强制两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补偿款的利息,该等利息以人民币30,1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1)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1,895,887.67元;(2)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依法强制两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依法强制两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由申请人垫付的应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258,116.6元。

  5、依法强制两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被申请人应付未付的补偿款本金、律师费、仲裁费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算,按照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1-5项执行请求金额暂合计人民币32,454,004.27元)

  6、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北京一中院已受理公司的执行申请,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而定。如公司收到本次裁决款项,将增加收款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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