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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函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致公司的《函告》,现将《函告》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国金阳光’)持有贵司股票434,343,434股,占贵司总股本的6.39%。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系宁波国金阳光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22,970万元,占出资比例99.19%;深圳凯仕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宁波国金阳光的普通合伙人。

  近期贵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鲁证监函[2020]87号’《监管意见函》。该函要求贵司董事会说明‘对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权等权利的认定是否存在变化’。针对该《监管意见函》的内容,特此函告贵司如下:

  1、宁波国金阳光此前将其表决权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是为了维持贵司控制权稳定的需要,即巩固贵司前实际控制人刘志臣的控制地位所作出的安排。目前,刘志臣已不再是贵司实际控制人,贵司现无实际控制人,即宁波国金阳光将表决权授予金志昌盛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宁波国金阳光的表决权授予已无必要,法律关系发生了‘情势变更’。

  2、宁波国金阳光的投资资金来源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产品理财资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有金融机构,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以及充分维护信托投资人利益的管理职责。

  基于上述原因,特此解除(撤销)宁波国金阳光将所持新潮能源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自本函送达之日起,宁波国金阳光将自行以新潮能源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

  特此函告。望贵司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责。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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