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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米筹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筹公司”)诉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本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的资产被冻结等进展情况,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2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9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8686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米筹公司。

  被告: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

  原告米筹公司与被告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米筹公司保理融资款本金1,455,000元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4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2、被告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米筹公司律师费损失40,500元;

  3、被告新大洲控股对被告上海恒阳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新大洲控股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恒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9元,减半收取计9,12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29.50元,由被告上海恒阳、新大洲控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恒阳将尽快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上诉也未能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保理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8686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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