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2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0),并于2020年5月6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0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7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缪汉根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233,046,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24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93,155,1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891,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41,848,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5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891,6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2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监事冯琴女士、陈建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32,69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1%;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49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19%;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32,69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1%;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49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19%;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32,69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1%;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1,496,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7519%;反对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应晨、林宇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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