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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 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

  ●本次担保金额: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0.74亿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股权结构为: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香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占比48%、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占比32%、本公司占比20%。为支持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为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人民币50亿元担保额度,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同煤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该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

  为支持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同煤集团拟在50亿元担保额度内继续为其提供担保,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14日。据此,公司按持股比例拟继续向同煤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反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10亿元,本次反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14日。

  同煤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同煤集团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

  法定代表人:郭金刚

  注册资本:1,703,464.16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主要经营范围:煤炭采选业、电力业务、贸易业务、机械制造、煤化工、冶金、水泥、建材、金融等

  同煤集团股权结构: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占比65.1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比30.12%、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占比2.06%、朔州矿业公司占比1.19%、大同市国资委占比0.89%、朔州市国资委占比0.42%、忻州市国资委占比0.1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同煤集团总资产36,938,853万元,净资产8,437,524万元,营业收入19,037,324万元,净利润45,262万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同煤集团总资产37,127,004万元,净资产8,532,258万元,营业收入4,605,694万元,净利润8,040万元。

  (二)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同煤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7.46%,公司为同煤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三、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

  注册资本:125,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主要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为442,738.31万元,净资产为145,325.83 万元,营业收入为35,814.77万元,净利润为7,488.45万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海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为452,395.51万元,净资产为146,756.95万元,营业收入为5,772.03万元,净利润为1,431.12元。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反担保金额: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反担保协议将根据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业务的具体安排,由公司予以签署。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5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武望国、赵杰、曹贤庆、马占元、荣君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意见:本次反担保主要为公司支持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业务开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利益。本次反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同意为同煤集团提供反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促进上海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战略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4、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反担保主要为公司支持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业务开展中的资金需求。公司向同煤集团提供反担保以平衡双方承担的风险,属于公平的商业行为。本次反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判断,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7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77%,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0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同煤集团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2.84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色连煤矿为同煤集团提供的反担保余额为5.50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同煤集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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