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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天诺财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财富”)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徐茂栋3人的股权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近日与天诺财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及2017年8月22日与天诺财富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融资金额均为1.5亿元人民币(合计为3亿元人民币),年化利息率9.511%。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

  2、由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但上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财富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被申请人星河公司、徐茂栋也本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天诺财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

  3、上海仲裁委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在仲裁委所在地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197,010,289元,并赔偿回购价款资金占用损失。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裁决书>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4、天诺财富以相关当事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3执1351号《执行裁定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苏03执13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5、近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申请执行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下,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各方确认,就本案上述生效裁决而言,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偿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90,694,000】元,其中本金【179,900,000】元,利息【10,794,000】元。

  第二条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按以下进度及期限向甲方偿付上述款项:

  1、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还款总额的34%,即人民币【64,835,960】元,其中本金【61,166,000】元,利息【3,669,960】元。

  2、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还款总额的34%,即人民币【64,835,960】元,其中本金【61,166,000】元,利息【3,669,960】元。

  3、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即人民币【61,022,080】元,其中本金【57,568,000】元,利息【3,454,080】元。

  4、甲方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致诚 5 号私募基金

  账号:2003828859000103

  开户行: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5、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利息款项后5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上述第二条约定清偿全部款项后,视为各付款义务方(包括乙方及本案其他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裁决的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其他被申请人对生效裁决的连带保证责任解除,且双方就本案生效裁决的履行不持任何异议。

  第四条 为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丙方同意将丙方所持有的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质押给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甲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且不晚于2020年5月28日前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乙方、丙方应根据法律及其章程要求,履行各自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后3日内,甲方应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强制执行。且甲方同意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期间,甲方不得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或向法院要求将乙方或乙方主要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名单,亦不得向丙方要求偿还任何款项。

  第六条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一一期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并要求各方(包括未签署本协议的被执行人)按生效裁决履行全部义务、并有权申请追加丙方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依本协议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担保物。恢复本案强制执行后应扣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款项。若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导致甲方申请恢复原《仲裁裁决书》执行的,丙方同意无条件以前述质押物为乙方在(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仲裁裁决书》项下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甲方确认并同意,在乙方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甲方偿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第三笔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协助配合丙方完成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协议约定的第三笔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项下“至少”均含本数,“之前”均含当日。

  2、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提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本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协议内容经“天诺财富致诚5号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若前述任何一项条件无法成就,则本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继续执行(2019)苏03执1351号案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及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已在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报告中计入其他流动负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结果测算,对2020年度损益影响约为2,945.54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影响系冲回本案以前年度计提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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