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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0-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05月0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05月05日以传真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俊民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规模与经营管理状况,新一届公司董事会仍由7名董事组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本届董事会提名王俊民、范秀莲、郑伟、申红、乐军、TENG BING SHENG、YAN JONATHAN JUN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被提名人乐军、TENG BING SHENG、YAN JONATHAN JUN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关联董事王俊民先生、范秀莲女士、郑伟先生、申红女士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际经营的需要,现对公司于2017-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该等关联交易均为合法、必要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如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需要修改本议案所述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全权授权董事会予以修订并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5月09日

  附件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王俊民,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长江商学院,硕士学历。王俊民先生曾担任华西医科大学制药厂销售经理,2007年至2019年3月任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王俊民先生同时兼任了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目前,王俊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21%的股份,其参与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易泓1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0.51%的股份。王俊民先生妻姐申红女士系公司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俊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范秀莲,女,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长江商学院,硕士学历。范秀莲女士曾担任华西医科大学制药厂片区经理、辽宁东方红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阳博瑞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沈阳欣博瑞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至2019年3月任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范秀莲女士同时兼任了西藏智汇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范秀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0.81%的股份,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范秀莲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郑伟,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学历。郑伟先生曾担任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2007 年起任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郑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92%的股份,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郑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申红,女,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申红女士曾任职于成都市医药工业公司、四川恒达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至今任公司财务主管,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申红女士直接持有公司0.0033%的股份(限制性股票3.5万股),申红女士系王俊民先生妻姐,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申红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乐军,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分所高级经理、合伙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7年3月起担任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乐军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乐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YAN JONATHAN JUN,男,1963年生,澳大利亚国籍,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1998年至2000年在悉尼科技大学商学院担任中文国际MBA教育中心主任;2001年至2005年任英世企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至2013年任意国时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金融发展教育中心主任,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YAN JONATHAN JUN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YAN JONATHAN JUN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TENG BING SHENG,男,1970年生,美国国籍,有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管理学博士。1998年至2006年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担任助理教授、副教授;2007年至今担任长江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TENG BING SHENG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TENG BING SHENG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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