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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下转C78版)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兆新         公告编号:2020-1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17日,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披露了《关于收到<催款通知函>、<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应付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斯实业”)借款和利息款项合计9,068万元及应付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融资租赁”)租金3,142万元均已逾期。2020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托”)已将对公司5.53亿元债权转让给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已逾期支付东莞信托2020年的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为2,184万元。

  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本着严谨原则对《关注函》中第4个问题所涉及关联关系相关事项聘请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就《关注函》相关内容回复公告如下: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向科恩斯实业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担保标的、已偿还金额及利息、尚需偿还金额及利息、借款用途,是否已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等情况,并参照上述要求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其他逾期债务情况。

  回复: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与科恩斯实业签订编号为“KNS (B)-JK201910001”的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6,500万元,借款利率为2.5%/月,借款期限为3个月,按月付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偿还应付深圳解新投资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腾建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拆借本息。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科恩斯签订编号为“签订编(B)-JK201912001”的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利率为2.5%/月,借款期限为1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以其持有的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借款主要用途为借新还旧,偿还应付深圳腾建实业有限公司商业拆借本息1,556.25万元及前期科恩斯实业商业拆借利息325万元。

  公司进行上述融资事项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标准判断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及披露标准;但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5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限额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该规定未明确需董事会审批的下限金额,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公司进行上述融资事项时,仅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标准判断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未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导致公司上述非银行机构融资均未经董事会审批。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向非银行机构融资暨修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将上述融资事项追加确认。

  因到期未按时还款,科恩斯实业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粤0303民初7811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

  经罗湖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罗湖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2020)粤0303民初7811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1)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科恩斯实业支付了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325.00万元(利率按2.5%/月计算,计息本金为6,500万元),公司确认不会就该已付款项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向科恩斯实业主张任何权利;(2)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科恩斯实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6,500万元及利息433.33万元(计息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4月10日,以6,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3)如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继续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4)如公司逾期支付超过10日,科恩斯可就本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罗湖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罗湖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2020)粤0303民初7819号《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1)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原告科恩斯实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000万元及利息134.67万元(计息期间:自2019年12月31日至 2020年4月10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2)如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继续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3)如公司逾期支付超过10日,科恩斯实业可就本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科恩斯实业的《催款通知函》,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否则科恩斯实业将分别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其权益。

  截至回函日,双方并未就上述事项达成其他协议。

  截至回函日,除上述向科恩斯实业借款逾期及广西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业务租金逾期、东莞信托融资溢价回购款逾期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债务逾期。

  2、请说明你公司与广西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背景、出租方、发生原因、合同主要条款、签订时间、各方权利义务、每期应付租金、租赁标的、租赁期限、逾期情况、是否已履行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等,并参照上述要求补充披露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其他逾期租金情况。

  回复:

  2018年4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以光伏电站设备向广西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万元,租赁期限5年。新余德佑和广西融资租赁于2018年4月3日签署了编号为桂租【2018】年租字第【019】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1)租赁期限为60个月;(2)合同项下租赁本金总额为26,000万元;(3)租金支付方案:按季不等额支付。第一年按季支付利息,不还本;第二年按季支付利息,并每期偿还本金的2.5%;后三年按季支付利息,并每期偿还本金的7.5%;(4)合同项下的租赁年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62.11% ,合同签订时的租赁年利率为7.70%。双方约定租赁利率模式采取浮动利率,即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次年的l月1日为调整日,出租人(即广西融资租赁)根据本条约定的上浮比例调整。后签署补充协议,追加4,000万元保证金,追加惠州中至正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电站电力上网收费权质押、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抵押,租赁期限变更为36个月。

  2019年7月,江西省多地普降暴雨,受强降雨影响,新余德佑拥有的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横溪村35MW并网光伏渔光互补项目被洪水淹没,无法修复发电,至今尚未获得保险理赔。鉴于电站受灾情况,新余德佑和广西融资租赁于2019年12月31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三》,将2020年1月15日应付租金24,224,777.78元调整为当期仅支付利息部分2,558,111.11元,本金部分平均分摊至之后的连续三期支付。由于今年的疫情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归集其他资金以支付当期租金,逾期了当期应付租金31,419,194.46元,公司及新余德佑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广西融资租赁发来的《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要求新余德佑在2020年4月18日前向广西融资租赁付清所有逾期金和违约金,如新余德佑怠于履行义务,广西融资租赁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公司在收到函后三日内履行保证责任;如新余德佑或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广西融资租赁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将逾期信息上报人行征信系统、启动司法程序等风险防控措施。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收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发来的《律师函》,金诚同达受广西租赁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新余德佑拖欠广西租赁租金事宜致律师函予公司。

  截至回函日,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广西融资租赁尚未采取其他措施。根据新余德佑和广西融资租赁于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三》,剩余每期应支付的租金支付表如下:

  除此外,截至回函日,公司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尚未发生租金逾期情况。

  3、请说明你公司与东莞信托签订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背景、合同主要条款、融资金额、融资用途、每期还款时间及金额、利息费用、逾期金额等情况,并详细列式抵押担保的相关房产及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位置、用途、面积、取得成本、账面价值(包括账面原值、已计提折旧或减值、账面净值)、评估价值(如有)、主要用途及运营状况等情况。

  回复: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融资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议案》。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向东莞信托进行融资。东莞信托以不超过65,000万元受让永晟新能源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由公司按不超过18%/年的回购溢价率在36个月内溢价回购;同时,公司拟以永晟新能源及其五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质押担保,以自有房产及上述五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设备作抵押担保。2019年9月3日,公司与东莞信托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相关抵押、质押合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65,000万元,回购期限36个月,回购价款由基础回购价款(转让价款的金额)和溢价回购款(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回购溢价率为18%/年)两部分组成,且公司以永晟新能源及其五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质押担保,以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的24套房产及上述五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设备作抵押担保。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归还应付深圳兴鑫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腾建实业有限公司、苏俊豪等的商业拆借款。

  上述五家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及2019年运营状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的24套房产情况如下:

  以上自有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与石岩北环路交汇处,由宗地号为A716-0033、A716-0013两个地块组成,涉及国有已出让用地面积34,693.90平方米。宗地A716-0033用地面积13,230.40平方米,建有生产车间、压缩机房、泵房、变配电空压机房,相关厂房已全部拆除;宗地A716-0013用地面积21,463.50平方米,建有科研中心、泵房、仓库4层、家属宿舍7层、工人宿舍6层。泵房已全部拆除,科研中心、仓库部分拆除,宿舍尚未拆除。

  土地原值10,183,565.64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摊销4,102,046.09元,账面净值6,081,519.55元。自有房产原值41,994,645.82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摊销39,893,259.05 元,账面净值2,101,386.77元。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提交给宝安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筑清理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关于兆新能源补偿的情况说明》中,拟定的处置方案为“红线内及跨红线建筑物,对有证部分采用房地合一进行处理,涉及的补偿款为86,296,910元。”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6日出具中广信评报字【2019】第342号,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24套房地产市场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的评估值为14,027.06万元。

  根据公司与东莞信托于2019年9月3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永晟新能源100%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65,000万元,回购期限36个月,目前公司累计收到东莞信托放款508,178,000元。

  因2020年3月21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2020年第一季度存续期溢价款21,837,537.93元,东莞信托于2020年03月23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以下简称“东莞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东莞公证处发来的(2020)粤莞证函字第176号《核实函》,公司已于2020年3月27日予以复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核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公司于2020 年4月17日收到东莞信托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主要内容为:东莞信托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ZXDY2020-001),东莞信托已将与公司(主债务人)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12B2241900419001)项下形成的对公司的债权(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债权合计553,195,631.16 元,其中基础回购价款508,178,000元,溢价回购款21,837,537.93元,违约金3,180,093.23元)转让给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述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及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东莞信托特向公司及永晟新能源、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通知该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请主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监管人或者其继承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2020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来的《催收函》,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立即向其清偿上述债务,以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收到<催收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截至回函日,公司暂未向东莞信托及东莞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东莞信托及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未采取其他措施。

  4、请说明上述债权人或资金融出方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一年内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回复:

  针对该问题所涉及关联关系相关事项,公司聘请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6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股份能源有限公司与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之专项核查意见》,原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联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关系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第一节第10.1.2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10.1.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10.1.5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控股股东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关联关系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八章释义18.1(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兆新股份的基本情况与其关联方的核查

  (一)兆新股份的工商登记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兆新股份系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兆新股份,股票代码为002256。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基本信息如下:

  (二)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查询兆新股份(股票代码:002256)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公司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永弟先生和沈少玲女士。

  兆新股份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如下:

  (三)持有兆新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查询兆新股份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经查询兆新股份于2020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公司公告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兆新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四)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披露的《关于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20-039号),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兆新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另经我们查询兆新股份于2020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20-039号),近一年内,张文曾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翟建峰曾担任董事并代行董事长职务,汤薇东曾担任副总经理职务,金红英曾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王云曾担任监事职务。

  除上述对兆新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岁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五)兆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任职的除兆新股份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如下:

  (六)兆新股份对外投资的企业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对外投资的企业如下:

  (七)兆新股份之其他关联法人

  根据兆新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兆新股份之其他关联法人,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八)相关声明及确认

  根据兆新股份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兆新股份说明并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一年内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除本公司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上述业务关系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一年内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兆新股份实际控制人、近一年内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并确认:“本公司/本人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公司/本人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四、广西融资租赁的基本情况

  (一)广西融资租赁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融资租赁的基本信息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广西融资租赁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自设立至今持有广西融资租赁75%股权,系广西融资租赁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另根据我们的核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基于上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系广西融资租赁的实际控制人。

  (三)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广西融资租赁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

  (四)广西融资租赁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广西融资租赁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五)广西融资租赁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及任职的除广西融资租赁以外的企业1.林青

  经本所律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林青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2.季忠贤

  经本所律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季忠贤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3.王孔莉

  经本所律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王孔莉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4.刘冬雪

  经本所律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刘冬雪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5.韩彩虹

  经本所律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韩彩虹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6.马骞

  经本所律师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互联网企业信息搜索引擎工具的检索,马骞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下转C78版)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1深圳市物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股东)之控股公司2宝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宝信金融

  (近一年内持股5%以上股东)之母公司

  3宁国市弘润创投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彩虹创投

  (持股5%以上股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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