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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0-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的通知,美锦集团与山西晋美纾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西晋美”)就终止协议转让公司的股份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并于2020年5月9日签订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美锦集团于2019年9月20日与山西晋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山西晋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及相关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美锦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数为2,287,405,7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0%。

  二、本次终止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况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疫情影响等原因,经与美锦集团友好协商,山西晋美与美锦集团于2020年5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终止协议》。

  三、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晋美纾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20日在太原市小店区签署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现状终止原协议,并达成一致约定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协议终止,不再履行。甲乙双方不再互负原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原协议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2.双方均为依法设立的实体,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本协议。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已获得所需的全部授权与批准,系真实、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协议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响。

  3.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太原市小店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或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本次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股份转让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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