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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1日下午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9:15—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2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志坚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2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63,553,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57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3,28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433%。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71,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5 %。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0人,代表股份5,673,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1%。

  5、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50,4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0,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617%。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8,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8,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3、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3,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3,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4、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7,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7%;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7,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5、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7,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7,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6、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8,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8,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48,7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3,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8%;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4%;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

  本议案关联股东赵志坚、望西淀、刘文涛、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78,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78%;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3,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8%;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4%;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

  本议案关联股东蒋明军、深圳市卓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3,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3,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548,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68,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杨茹和李尔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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