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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1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9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0.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6,42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662,868.5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0]第ZI10010号)。

  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分配调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0-002)。

  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增加母公司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西安分公司)作为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20-011)。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0年5月11日,公司、西安分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针对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创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V2X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为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19797010917,截至2020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V2X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勇、姚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甲方书面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

  鉴于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所有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合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其中,乙方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西安分公司与华创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5G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为例,公司简称为“甲方1”,西安分公司简称为“甲方2”,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09870610558,截至2020年5月8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5G无线通信模块和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勇、姚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如遇月初假期,则为假期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甲方书面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

  鉴于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所有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合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实际经济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其中,乙方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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