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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8

  优先股代码:140001、140007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宁行优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55号)核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了379,686,758股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9,991.06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金余额7,997,399,367.94元已于2020年4月15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0466992_B02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10122000939494。截至2020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7,997,399,367.9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公司管理其专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瑛英、闫明庆可以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公司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公司按月(每月15日之前)出具对账单,并发送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中信建投证券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公司应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公司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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