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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0-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万连步、李计国于2020年5月8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连步、李计国:

  2020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3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43.96%。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

  你公司在《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及《2019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中披露的2019年度经营业绩较2018年度发生大幅变动,且与《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万连步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计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及万连步、李计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财务信息。

  同时,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保留意见涉及的部分相关事项仍有尚未消除的情形。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确保信息披露合规性。相关书面报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上述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他们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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