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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违规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本次披露的涉及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是本着为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补充披露,是基于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2、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本次涉诉事宜;同时,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虎成

  被告一:杨振

  被告二:肖赛平

  被告三: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

  法定代表人:杨振

  被告四: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

  (二)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本金人民币27,805万元;(2)以人民币27,805万元为基数的目标收益(年化收益率10%),期限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支付给优选资本之日止;(3)合理的律师费(诉讼标的的3%)等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

  二、违规担保产生的原因

  2017年6月20日,浙银协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协同”)、卓越投资、优选资本(代表“优选资本少林地坤加加并购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三方成立深圳景鑫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景鑫投资”),并签署合同编号为2017612-XT的《深圳景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2017年6月20日,优选资本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约定优选资本分得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后的总额低于依据《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应分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总额时,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承诺对差额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同日,加加食品签署《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向优选资本承诺对《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优选资本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优选资本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协议签署后,优选资本向景鑫投资实缴投资27,805万元。

  经公司核查,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签字盖章,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签署《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毫不知情。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未发现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用印审批流程及用印记录,亦未发现留存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7月,原告优选资本因与被告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京财保77号】,裁定冻结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二亿七千八百零五万)。

  2018年12月,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京01民初796号】,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基于(2018)京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冻结公司5个银行账户,涉及金额合计15,491.42万元(之前一直未实施冻结)。

  2020年4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发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辖终33号】,裁定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一审裁定。

  四、账户冻结情况

  2020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该诉讼事项被冻结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认为以上担保属未履行公司任何审议程序的违规担保,属无效担保,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违规担保进行补充披露,仅是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以上涉诉事宜;同时,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财保77号】

  (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京01民初796号】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民初796号】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发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辖终33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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