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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7

  债券代码:128104              债券简称:裕同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以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和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4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捌仟捌佰叁拾叁万零壹佰捌拾捌元陆角玖分(¥1,388,330,188.69)。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8号)。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止2020年4月30日)

  注①:扣除发行费用部分调整至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本次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许昌裕同高端包装彩盒智能制造项目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拟投资人民币25,000.00万元,在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产业集聚区北扩区,通过租用长葛市规划的中德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方式,建设高端包装彩盒智能制造项目。

  2、本次拟变更前后基本情况如下:

  注①:截至2020年5月6日,许昌裕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待履行后续“招拍挂”手续。

  注②:该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后的总投资为人民币12.5亿元,其中2.5亿元以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单独核算;另外10亿元为公司以自有资金追加投资;建筑工程费及相关费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3、变更原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原因

  许昌裕同高端包装彩盒智能制造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主要是由于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项目原计划通过租用长葛市规划的中德孵化园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方式进行投建,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公司自建厂房的方式投建并扩充项目总产能。

  4、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本次变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本次变更后项目总投资额及项目实施方式发生变化,其中追加投资额均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变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规模的提升及健康稳定发展。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是着眼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追加投资形成产能的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有利于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整理规模的提升和健康发展,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于公司本次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所履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关于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是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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