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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0年3月24日披露了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汇能”)诉本公司、陈阳友、刘瑞毅、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许树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47)。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年1月17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4民初7860号)、2020年4月9日签发的《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0)粤0304执保387号)、2020年5月7日签发的《传票》((2020)粤0304民初7860号)。

  1、《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前海汇能

  被申请人: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303300元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大洲、陈阳友、刘瑞毅、尚衡冠通、许树茂名下价值40303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根据申请人前海汇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新大洲、尚衡冠通名下的以下财产。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将持有的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3.42%出售给上海特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未知法院冻结上述股权的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诉。目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前海汇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传票》。

  2、刘兰初诉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3、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土地租赁合同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4、本公司与上海特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付款凭证。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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