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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5号)核准,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1.18元,共计募集资金1,247,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9,97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7)第320ZA00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管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华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达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中泰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10、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1、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华达科技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华达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华达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事项

  2017 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0,273.62万元。

  (二)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公司终止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与理财收益后的金额转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本次终止的项目是公司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谨慎决策,公司研发中心目前已经能够满足公司研发需求,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研发工作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后续相关研发支出,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入。2019年12月26日,华达科技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已终止,并已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及理财收益后的金额22,368,459.75 元转出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华达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华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华达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的金额为194,232,377.48元,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余额为228,173,333.85元(含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名:张 展 钱丽燕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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