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0-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或“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4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254.847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年5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
7、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已实施完毕的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拟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对1名不再具备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6.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9、2019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截至公告日,自本激励计划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超过12个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未明确,因此预留部分76.10万股限制性股已经失效。
10、2019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上市日为2018年5月23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0年5月22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4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4.847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5,649.49万股的0.34%。
3、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激励对象程良已于2020年3月5日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故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包括本次解禁股权激励股数51,000股将全部锁定。
注2: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岳清金、何建平、吴宝龙、张凤术4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04,000股,但因其董事、高管身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数量合计为170,000股,其余股份合计510,000股仍需续锁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岳清金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54.84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与《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44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254.84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0年5月22日届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自限售期届满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可以安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富森美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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