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吉01民初309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智航新能源因与一汽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智航新能源于2020年4月28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航新能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01民初309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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