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4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2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16层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2日14∶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名,代表股份242,440,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4.7956%。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111,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8,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13%;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股东)共有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2,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2,166,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274,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724%;反对274,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2,166,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724%;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39%;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3、审议并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2,166,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724%;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39%;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4、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15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3%;反对194,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1%;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2,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501%;反对194,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763%;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15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3%;反对194,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1%;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2,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7501%;反对194,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763%;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166,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724%;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39%;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7、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166,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69%;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5%;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724%;反对178,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39%;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15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4%;反对191,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221%;反对191,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42%;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15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4%;反对191,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221%;反对191,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42%;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10、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153,0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4%;反对191,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0%;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4,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0221%;反对191,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042%;弃权9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0年4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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