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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于近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负责人:王晓忠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0号

  被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

  被告:孙珩超,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业兴苑6号

  被告:金丽萍(系孙珩超配偶),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业兴苑6号

  (二)有关诉讼的事由与理由

  2018年9月12日,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宝塔实业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金额4000万元,贷款年利率6.96%,贷款期内利率不变,按月结息;与孙珩超及其配偶金丽萍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宝塔实业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8月11日,宝塔实业与中信银行银川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宝塔实业在于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在中信银行银川分行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4000万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未实现债权、抵押权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019年9月19日,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宝塔实业、孙珩超签订了《贷款展期合同》,展期金额3977万,孙珩超继续为上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以上借款虽未到期,但中信银行银川分行认为公司存在不能按约定清偿利息的情形,截止2020年2月20日,拖欠利息711574.77元。依据合同约定,中信银行银川分行有权决定贷款提前到期。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宣告中信银行银川分行与宝塔实业《贷款合同》及展期合同立即到期。

  2、依法判令宝塔实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770000元、利息711574.77(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下同),合计40481574.7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至上诉本息全部偿清之日的利息。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宝塔实业抵押的房产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孙珩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金丽萍在其与被告孙珩超的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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