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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搜于特

  股票代码:002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邓建华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5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邓建华,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A股上市公司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3.4万股,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搜于特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搜于特154,625,300股股份,占搜于特股份总数的5.00%。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卖方:马鸿

  买方:邓建华

  2、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数量及股比

  买方在本交易中,受让的卖方马鸿现持有的目标公司搜于特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数量总计为154,625,3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搜于特公司总股本的5.00%。

  3、股份转让

  3.1本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6元,对应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442,228,358.00元(“交易对价”)。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股份对应的收益归买方所有。

  3.2付款安排: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首期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2)在完成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交易对价的50%)计人民币221,114,179.00元;

  3.3卖方应在收到首期款后15个工作日内配合买方就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股份的转让完成过户登记。

  3.4双方同意,就买方的支付义务,统一支付至卖方指定收款账户。

  3.5因本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负和规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4、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本协议双方均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对方,开展和完成与本交易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法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卖方保证:(1)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未就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亦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其将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2)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卖方不存在未向公众披露的借贷、担保或其它负债。

  4.4买方保证,其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交易对价。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买卖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搜于特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搜于特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华

  签字:           

  2020年5月1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邓建华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址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新鸿昌路1号

  电话:0769-81333505

  传真:0769-8133350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建华

  签字:             

  日期: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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