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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或“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57,686,049.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重庆原尚于2020年05月13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渝05民初1417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2楼3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

  被告一: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凯邦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被告二:凌勇,男

  身份证号:5102221963****2257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5号E1-1-4

  被告三:王兴惠,女

  身份证号:5102221964****0620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5号E1-1-4

  被告四:林金星,男

  身份证号:3501811989****2313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凯邦支路16号

  被告五: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3号33-3号

  法定代表人:凌勇

  管辖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供应链合作协议》进行货物买卖,并与被告二和被告三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供应链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采购粮油等货物并销售给被告一,被告一在90日内付清货款;若被告一逾期支付货款,则按逾期金额每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与被告三作为保证人,就被告一在《供应链合作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9月11日,原告又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以其持有的被告一的股份740万股、520万股、800万股、940万股的股权就被告一对原告所负债务进行了股权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署生效后,原告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向被告一销售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被告一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20年5月6日,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57,686,049.00元,并产生违约金人民币15,557,144.76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合计人民币157,686,049.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5,557,144.7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

  3)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项下债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原告就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

  4)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项下债务按与原告所签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承担担保责任;

  5)判令五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保全情况

  重庆原尚在本案起诉前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凌勇、王兴惠、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目前,重庆原尚尚未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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