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70,550,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2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7,363,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8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86,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77,6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91,0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186,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周德芳律师和叶云婷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应选人数2人。表决情况如下:
1.01非独立董事陆宏达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570,435,54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3,762,9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04%。
陆宏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非独立董事兰佳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570,435,5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选举票数3,762,90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04%。
兰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545,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2,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545,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2,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545,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2,5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8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周德芳 叶云婷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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