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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权益分派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未来三年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1元;

  3、公司当年度现金流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该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六、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2020年至2022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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