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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银亿房产”)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刑事裁定书》【(2020)赣01刑终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南昌市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上海庄园路100号164栋01、02号房

  (二)案件经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南昌银亿房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赣0102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南昌银亿房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南昌银亿房产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单位南昌银亿房产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请求改判无罪。其上诉理由:上诉单位参与、获得土地竞拍的手段和程序均合法,熊小将作为山图村书记对上诉单位获得涉案土地不能以法律身份和职务施加任何影响。改变履约保证方式,经山图村合法程序决议,并由双方商议而做出调整,均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单位的行贿款项,是涉案项目土地平整、填砂、土地清表工程相关款项,系因被胁迫、欺骗而支付,并非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同时,上诉单位辩护人辩护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银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亿公司向熊小将付钱是为取得本有的合法权益的被迫行为。2.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适用问题。熊小将对涉案地块没有职务,没有规定可违反,没有为银亿公司提供便利或帮助的基础和前提。银亿公司没有违反公正、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请求二审法院客观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改判银亿公司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南昌中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该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被告单位南昌银亿房产诉讼代表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最终裁定情况

  2020年5月12日,南昌银亿房产收到南昌中院《刑事裁定书》【(2020)赣01刑终2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南昌银亿房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2笔,涉及金额37,377,554.4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6%),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30笔,涉及金额35,652,236.2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4%)。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等。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南昌银亿房产可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适时行使申诉的权利。

  2.本公司就该案件涉及的或有负债已在2019年度计提并确认了相应的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五、其他说明

  根据裁定情况,公司判断公司涉及的违法事实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刑事裁定书》【(2020)赣01刑终2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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