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21版)
④现金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⑤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⑥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⑦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3)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①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②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③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下属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凯程精密等7家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凯程精密
2、美国凯迪
3、欧洲凯迪
4、爱格科技
5、孜荣科技
6、江阴凯研
7、越南凯迪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线性驱动系统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下分线性驱动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两个子项目。线性驱动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新建线性驱动系统产业基地、购置先进的自动化设备与自动化生产线,项目计划总投资101,340.82万元,凯迪股份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位于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横玉路南侧,朝阳路西侧地块。本项目建设期为1.5年,于次年开始产品生产,第5年预计达产1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新建研发中心大楼,购进先进的研发、试验、测试等软硬件设备,项目计划总投资25,588.10万元,凯迪股份为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位于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横玉路南侧,朝阳路西侧地块,本项目前期前期考察与设计与工程建设周期18个月。
办公家具智能推杆项目将通过新建生产车间,购置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引进生产人员,对公司现有线性驱动系统产品进行扩产。本项目计划总投资6,696.64万元,实施主体为凯迪股份,实施地点为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村江村东路东侧实施。本项目建设期为1年,于次年开始产品生产,预计第五年达产10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生产的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目前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汽车零部件等领域,应用领域及客户范围还将逐步扩大,市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是一家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拥有较为完善的研发创新体制平台,具备与客户开展同步研发的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及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公司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的研发能力不能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或不能及时将新技术运用于产品开发和升级,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下游行业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
公司多年来一直以生产线性驱动系统产品为主,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取决于下游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及汽车制造行业。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及汽车制造行业受全球及国内的整体经济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及人均消费能力的逐步提高,全球市场对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汽车的需求量也快速增加,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出现经济增速放缓、甚至衰退的情况,上述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可能下降,则下游行业的需求不足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无法保持持续增长,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速下降甚至经营业绩下滑。
(三)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享受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6%和13%。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将对公司的营业成本产生影响,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出现调低公司主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情况,公司的营业成本将会增加,并且公司出口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参与线性驱动行业竞争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线性驱动产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应用较为广泛,发展相对较为成熟,中国线性驱动市场尚处于市场开拓期,但发展速度较快。国外跨国公司最早进入线性驱动行业,通过多年的积累,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较高的品牌效应和完善的销售渠道。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生产经验积累,在生产规模、设计工艺、制造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日益成熟,已具备与国际知名品牌竞争的实力。随着行业市场空间的不断扩大,更多竞争者可能会加入本行业,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服务配套能力的优势,可能会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五)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随着国内人力资源的逐步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是大势所趋,这也成为国内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工人工资的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近年来,公司不断提高工人薪酬待遇以吸引更多技术工人,但仍无法完全满足公司的用工需求,公司一方面进行产品优化升级,提高主营产品的附加值,另一方面通过技术改造,提高设备的自动化程度,提升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上升的影响。如果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的趋势持续,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材、铝型材、塑料粒子、漆包线等,上述原材料价格在报告期内呈现出一定的波动。原材料成本为公司营业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会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汇率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82%、50.44%和52.40%,出口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和欧元结算。自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汇率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影响。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海外市场的开拓,预计公司的出口销售收入占比将保持稳定,汇率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总体可控。但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汇率持续升值,将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190.08万元、25,521.70万元和20,295.8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45%、22.47%和16.69%。近年来,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的倾向逐渐增大。2018年6月20日,美国政府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对其余约160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2018年8月23日起实施。2018年9月18日,美国政府宣布实施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自2018年9月24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10%,并于2019年5月10日起加征关税税率提高到25%。至此,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均在加征关税清单之列,公司出口美国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公告资料,公司智能家居驱动系统和智慧办公驱动系统的推杆产品被列入豁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公司之后出口美国的相关产品清关时已被豁免加征特别关税。2020年1月16日,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美贸易摩擦有所缓和。
以2019年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20,295.88万元为基础测算,假设出口美国产品全部加征关税25%而需承担的额外关税成本为5,073.97万元,在公司承担不同比例关税成本的情况下对2019年业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虽然公司通过在越南设立生产基地、与美国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关税承担比例以及开拓其他区域市场等方式降低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但如果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持续和升级,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019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子公司凯程精密于2018年11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凯程精密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未来公司及子公司不能够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或者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0,495.38万元、25,383.31万元和27,634.27万元,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占流动资产比例较高。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家居设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及汽车整车生产商,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增加,如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可能增加。
(十一)净资产收益率下降,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募集资金的投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影响当期净利润;本次发行计入当期损益的发行费用也会影响当期净利润,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面临在一定时期内下降的风险。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的综合配套能力和市场份额。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项目延期实施,或因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都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存在因折旧和摊销大幅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三)实际控制权过于集中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在本次发行前直接、间接控制公司100%的股份,若按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250万股计算,发行后周殊程先生、周荣清先生、周林玉女士直接、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仍将达到75%,公司存在因控制权较为集中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或者实施其他控制,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将会对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十四)专利诉讼风险
1、公司与LINAK A/S.的专利诉讼
2017年12月29日,原告LINAK A/S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本公司、欧洲凯迪和Olli Lemola(欧洲凯迪员工)三方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被告在德国销售、运输一种电子升降设备的行为侵犯原告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专利权。原告诉讼请求如下:①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德国境内制造、销售和提供相关产品;②要求公布自2011年3月9日以来有关侵权行为的账目信息;③要求提交在德国境内的所有侵权产品,并请求法院执行销毁;④要求召回所有自2011年3月9日起在德国境内进入市场流通的侵权产品;⑤请求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向原告赔偿侵权所得(从2011年3月9日开始实施侵权行为起计算);⑥要求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就待承认的诉讼请求向原告提供约500,000欧元的担保;⑦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2018年5月29日公司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针对原告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申请,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于2019年1月29日被该法院受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无效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9年2月2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就专利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产品与诉争专利技术不一致,公司未侵犯“EP1621055B1”专利,具体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3)在缴纳相当于拟执行金额110%的保证金后,可申请临时强制执行该判决。
2019年8月2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级法院受理了LINAK A/S.就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申请为驳回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将于2020年6月4日开庭审理。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公司与LINAK A/S.境内专利诉讼
为配合上述德国专利诉讼,原告LINAK A/S.于2019年2月25日以“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作为案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本公司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①判决被告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②判决被告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诉争专利的侵权产品,及其广告宣传材料,包括被告的宣传册,并删除被告网站上的关于所述侵权产品的内容;③判决被告立即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图纸、模具和加工设备;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且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5万元;⑤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0月2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将原起诉状中的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①判决被告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发明专利权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②判决被告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诉争专利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及其广告宣传材料,包括被告的宣传册,并删除被告网站上的关于所述侵权产品的内容;③判决被告立即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犯原告诉争专利的驱动器的图纸、模具和加工设备;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并且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案件作出“(2019)苏05知初181号”判决,认定“原告基于侵权主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判决驳回原告LINAK A/S.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承担上述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2020年2月3日,上诉人LINAK A/S.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①撤销第(2019)苏05知初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上诉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③判令被上诉人销毁库存的侵犯上诉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及其广告宣传材料,包括被上诉人的宣传册,并删除被上诉人网站上的关于所述侵权产品的内容;④判令被上诉人立即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犯上诉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驱动器的图纸、模具和加工设备;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并且承担上诉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3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未收到上述案件二审的开庭通知。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3、公司与Limoss US, LLC专利诉讼
2018年9月4日,原告Limoss US,LLC向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阿伯丁分部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美国凯迪制造、使用、销售的线性驱动产品(KDPT007-30产品、KDPT007-74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10066717”的专利。原告诉讼请求如下:①提请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对“10066717”号专利的故意侵权;②颁布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永久禁令;③判令被告按照庭审确定的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原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取得专利授权前的相关损害;④判令被告赔偿金额为原告实际损失的三倍;⑤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与本案相关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⑥判令被告承担判决前利息及成本;⑦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和进一步的救济。
2018年12月14日,公司代理律师事务所就专利侵权案件第一次向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阿伯丁分部提交了答辩状。2019年6月8日,美国专利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受理了公司针对Limoss US,LLC第“10066717”号专利的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即对涉诉专利无效的复审程序,以下简称“无效复审程序”),申请裁定上述专利无效。根据Limoss US,LLC与公司共同申请,2019年6月18日,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裁定中止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等待无效复审程序结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无效复审程序尚在进行中。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4、公司与捷昌驱动专利诉讼
2019年5月21日,原告捷昌驱动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件专利侵权诉讼,将公司、杭州优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优合”)两方作为共同被告,三件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浙01民初2361号”、“(2019)浙01民初2362号”及“(2019)浙01民初2363号”。原告分别主张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产品,杭州优合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销售侵害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621029157.8”、“ZL20152075852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及“ZL20183014803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①主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②主张杭州优合停止销售侵权产品;③三起诉讼合计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万元。④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三起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1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编号为“(2019)浙01民初2361号”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捷昌驱动指控公司侵犯其ZL201621029157.8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电动升降立柱”)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捷昌驱动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经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访谈确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收到原告的上诉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案件编号为“(2019)浙01民初2362号”及“(2019)浙01民初2363号”的两起专利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综上,如果公司最终被认定侵犯了上述涉案专利项下的专利权,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股市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股票供需关系、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宏观经济状况、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可预料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风险较高,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风险性要有充分的认识,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除关注本公司情况外,还应综合考虑影响股票的各种因素和股票市场的风险,以规避风险和减少损失。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与2019年前五大客户及原材料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合同,或虽未达到前述金额,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重大销售合同包括:
(1)2019年1月9日,发行人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19年供货保障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下的其他主体销售产品,采购依据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或采购价格表。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签订新的合同。
(2)2018年11月29日,发行人与ESI-ergonomic solutions签署《Supply Agreement》,约定发行人向ESI-ergonomic solutions销售产品,具体采购单价及采购数量以采购订单及报价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有效期三年。
(3)截至2020年1月31日,发行人与Wanek Furniture Co., Ltd.正在履行的主要《Purchase Order》如下:
(4)2018年11月20日,发行人与Southern Motion签署《Supply Agreement》,约定发行人向Southern Motion销售线性驱动器、电源适配器、开关及其他电子配件产品,具体采购单价及采购数量以采购订单及报价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1月18日起,无固定期限。
(5)2019年1月29日,发行人与Teknion Limited签署《Supply Agreement》,约定发行人向Teknion Limited销售线性驱动器及其他电器配件产品,具体采购单价及采购数量以采购订单及报价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
2、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重大采购合同包括:
(1)2018年4月1日,发行人与常州市征征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常州市征征物资有限公司采购钢带钢板等材料,并对定价方式进行约定,具体交货期限与数量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其他方式通知。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2)2018年4月1日,发行人与常州东承记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常州东承记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塑料粒子等材料,并对定价方式进行约定,具体交货时间与数量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其他方式通知。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3)2018年2月6日,发行人与仝达机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仝达机电工业(惠州)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并对定价方式进行约定,具体交货期限与数量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其他方式通知。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6日。
(4)2019年4月2日,发行人与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具体数量、付款与交货条件以基于本协议的采购订单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2日。
(5)2018年12月30日,发行人与张家港市固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张家港市固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购铝型材等材料,并对定价方式进行约定,具体交货时间与数量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其他方式通知。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
3、基建合同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合同如下:
(1)2018年9月20日,发行人与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514.59万元。根据该合同,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凯迪股份河道改道及清淤工程,工程范围为新河道开挖、老淤泥处理回填、护坡挡墙的制作等,工程地点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朝阳路西侧、横玉路南侧。
(2)2019年1月20日,发行人与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4,688万元。根据该合同,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凯迪股份位于横林镇朝阳路西侧、横玉路南侧地块项目研发楼、办公楼、车间等工程建设。
(3)2019年3月14日,发行人与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1,080.22万元。根据该合同,江苏天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凯迪股份位于横林镇朝阳路西侧、横玉路南侧地块车间、连廊等工程建设。
(4)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与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549.84万元。根据该合同,江苏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凯迪股份位于横林镇朝阳路西侧、横玉路南侧地块“凯迪电器新工业园消防项目”工程建设。
4、银行授信协议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银行授信协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公司与LINAK A/S的境外专利诉讼
(1)诉讼事由、诉讼标的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29日,原告LINAK A/S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将发行人、欧洲凯迪和Olli Lemola(欧洲凯迪员工)三方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被告在德国销售、运输一种电子升降设备的行为侵犯原告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专利权。原告诉讼请求如下:①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德国境内制造、销售和提供相关产品;②要求公布自2011年3月9日以来有关侵权行为的账目信息;③要求提交在德国境内的所有侵权产品,并请求法院执行销毁;④要求召回所有自2011年3月9日起在德国境内进入市场流通的侵权产品;⑤请求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向原告赔偿侵权所得(从2011年3月9日开始实施侵权行为起计算);⑥要求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就待承认的诉讼请求向原告提供约500,000欧元的担保;⑦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
2018年5月29日公司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针对原告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申请,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于2019年1月29日被该法院受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无效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9年2月2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已就该起专利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产品与诉争专利技术不一致,公司未侵犯“EP1621055B1”专利,具体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3)在缴纳相当于拟执行金额110%的保证金后,可申请临时强制执行该判决。
2019年8月2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级法院受理了LINAK A/S.就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申请为驳回一审判决,上述案件二审将于2020年6月4日开庭审理。
为配合上述专利侵权诉讼,发行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针对原告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申请,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于2019年1月29日被该法院受理。法院将于2020年4月23日组织原告、被告第一次交换证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该无效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2)发行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情形
1)发行人产品结构与原告诉争专利的技术特征不一致,发行人不存在侵权情形。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也已判决发行人在与LINAK A/S.的专利诉讼中胜诉,认定发行人产品结构与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技术特征不一致,发行人未侵犯LINAK A/S.的“EP1621055B1”专利的专利权,根据上述法院的判决内容及公司代理律师的分析,二审法院支持LINAK A/S诉请的可能性极小。
2)公司已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宣告LINAK A/S.持有的“EP1621055B1”专利在德国境内无效申请。诉争专利主要系针对电机的安装、噪音吸收、散热的结构设计,其设计目的具有较为普遍的实现路径且该技术在经济性、降噪效果方面并非最优选择,且根据公司代理律师的专利检索和分析,诉争专利因存在在先公开文献而缺乏新颖性、创新性,被无效的可能性较高。
综上,发行人涉诉产品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3)相关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诉讼及诉争专利情况,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为:
1)公司涉诉产品在德国市场的销售收入较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涉诉产品在德国销售收入分别为201.41万元、109.66万元和139.17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4%、0.10%和0.11%,即使二审诉讼结果对公司不利,也不会因此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上述专利诉讼发生之前,公司即已通过积极研发,完成了成本更低、安装更简便的新技术方案,且已投入生产并实现销售。
3)公司上述专利权纠纷侵权案一审已判决,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专利诉讼案件公司发生的律师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合计41.35万元,对公司财务成果产生的影响较小。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为避免上述未决诉讼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凯中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周荣清、周殊程和周林玉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在上述案件中最终败诉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很小,公司已有成熟的新技术方案且已投入生产并实现销售。因此,该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公司与LINAK A/S.的境内专利诉讼
(1)诉讼事由、诉讼标的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为配合上述德国专利诉讼,原告LINAK A/S.于2019年2月25日以“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作为案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发行人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①判决被告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②判决被告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诉争专利的侵权产品,及其广告宣传材料,包括被告的宣传册,并删除被告网站上的关于所述侵权产品的内容;③判决被告立即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图纸、模具和加工设备;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且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5万元;⑤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0月2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根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将原起诉状中的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①判决被告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发明专利权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②判决被告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诉争专利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及其广告宣传材料,包括被告的宣传册,并删除被告网站上的关于所述侵权产品的内容;③判决被告立即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犯原告诉争专利的驱动器的图纸、模具和加工设备;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并且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案件作出“(2019)苏05知初181号”判决,认定“原告基于侵权主张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判决驳回原告LINAK A/S.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承担上述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2020年2月3日,上诉人LINAK A/S.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①撤销第(2019)苏05知初18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被上诉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上诉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③判令被上诉人销毁库存的侵犯上诉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驱动器及带有上述驱动器的桌架,及其广告宣传材料,包括被上诉人的宣传册,并删除被上诉人网站上的关于所述侵权产品的内容;④判令被上诉人立即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犯上诉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驱动器的图纸、模具和加工设备;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并且承担上诉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2020年3月9日,发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未收到上述案件二审的开庭通知。
(2)发行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情形
该等专利诉讼案件系LINAK A/S.为配合前述之德国专利诉讼而在中国境内提起的诉讼,诉争专利为LINAK A/S.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0480012138.8”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与前述德国专利诉讼中LINAK A/S.拥有的“EP1621055B1”系同族专利,两专利均基于国际申请号为“PCT/DK2004/000311”PCT保护项下的优先权,其中“ZL200480012138.8”为该PCT优先权项下的中国专利,“EP1621055B1”为该PCT优先权项下的欧洲专利,两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致。发行人产品结构与原告诉争专利的专利权特征不一致,发行人不存在专利侵权情形。
针对上述两起专利诉讼案件,德国主审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与中国主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及2019年12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均认定发行人不存在专利侵权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涉诉产品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3)相关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LINAK A/S.的境内专利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该案已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对应的境外专利相关侵权诉讼也已由当德国主审法院判决,均认定发行人不存在专利侵权事项;
2)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502.97万元、5,241.79万元和3,365.08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0%、4.60%和2.75%,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
3)诉争专利主要系针对电机的安装、噪音吸收、散热的结构设计,上述专利技术的设计目的具有较为普遍的实现路径且该技术在经济型、降噪效果方面并非最优选择,根据公司代理律师的专利检索和分析,诉争专利存在在先公开文献,因而诉争专利在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方面存在显著缺失。
4)公司技术更新能力较强,不同时期的产品结构改进明显,在上述专利诉讼发生之前,公司在售产品中即已经运用了成本更低、安装更简便的新技术方案。
5)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就该项专利诉讼案件公司发生的律师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4.15万元,对公司财务成果产生的影响较小。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为避免上述未决诉讼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凯中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周荣清、周殊程和周林玉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在上述案件中最终败诉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小,公司已有成熟的新技术方案且已投入生产并实现销售。因此,该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3、公司与Limoss US, LLC的境外专利诉讼
(1)诉讼事由、诉讼标的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2018年9月4日,原告Limoss US,LLC向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阿伯丁分部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美国凯迪制造、使用、销售的线性驱动产品(KDPT007-30产品、KDPT007-74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US10066717”的专利。原告诉讼请求如下:①提请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对“US10066717”号专利的故意侵权;②颁布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永久禁令;③判令被告按照庭审确定的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原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取得专利授权前的相关损害;④判令被告赔偿金额为原告实际损失的三倍;⑤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与本案相关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⑥判令被告承担判决前利息及成本;⑦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和进一步的救济。
2018年12月14日,发行人代理律师事务所就专利侵权案件第一次向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阿伯丁分部提交了答辩状。2019年6月8日,美国专利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受理了公司针对Limoss US,LLC第“US10066717”号专利的多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即对涉诉专利无效的复审程序,以下简称“无效复审程序”),申请裁定上述专利无效。根据Limoss US,LLC与公司共同申请,2019年6月18日,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裁定中止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等待无效复审程序结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上述无效复审程序尚在进行中。
(2)发行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情形
因发行人涉诉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且与涉诉专利技术不一致;涉诉专利缺少新颖性及创造性,涉诉专利存在被无效的可能性;发行人涉诉产品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1)根据发行人和专利诉讼代理律师确认,涉诉产品缺少原告“US10066717”号专利权利要求的至少一个技术特征,因此发行人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风险较低。
2)涉诉专利号为“US10066717”的专利涉及的技术为线性推杆产品的滑块结构,上述专利为现有技术。根据公司代理律师分析,诉争专利因缺少创造性、新颖性,诉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高。
(3)相关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Limoss US,LLC的专利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涉诉产品报告期内在美国的销售收入及销售占比较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411.39万元、2,044.29万元和893.68万元,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9%、1.80%和0.73%,销售金额及占比较小,即使发行人败诉,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即使公司被认定为侵权,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较低。若美国专利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认定诉争专利有效,且法院认定公司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鉴于原告专利授权日为2018年9月4日,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从专利授权日起算。根据公司代理律师确认,结合美国判例及依此形成的裁判惯例,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一般为期间销售收入的5%-10%。自2018年9-12月、2019年,公司在美国市场的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分别约536.21万元、893.68万元,假设诉讼结果对公司不利的情形下,根据上述原则计算的损害赔偿预计为71.49万元至142.99万元,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上述涉诉产品设计的目标功能的实现路径较为多样,产品技术及结构相对简单,公司通过研发已经完成了现有技术的替代性设计,且不会因此造成产品成本的显著变化,因此,即使上述诉讼的最终结果对公司不利,也不会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构成实质性影响。
4)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就该项专利诉讼案件公司发生的律师费及诉讼相关费用合计428.80万元人民币,对公司财务成果产生的影响较小。
5)为避免上述未决诉讼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凯中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周荣清、周殊程和周林玉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在上述案件中最终败诉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涉诉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很小,涉诉产品设计的目标功能的实现路径较为多样,产品技术及结构相对简单,发行人已有多种技术方案,且方案的变更不会造成产品成本的显著变化。因此,该起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4、公司与捷昌驱动的境内专利诉讼
(1)诉讼事由、诉讼标的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1日,原告捷昌驱动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件专利侵权诉讼,将公司、杭州优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优合”)两方作为共同被告,三件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浙01民初2361号”、“(2019)浙01民初2362号”及“(2019)浙01民初2363号”。原告分别主张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产品,杭州优合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销售侵害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621029157.8”、“ZL20152075852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及专利号为“ZL20183014803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①主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②主张杭州优合停止销售侵权产品;③三起诉讼合计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万元(其中,“(2019)浙01民初2361号”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为1,000万元,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④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三起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1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编号为“(2019)浙01民初2361号”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捷昌驱动指控发行人侵犯其ZL201621029157.8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电动升降立柱”)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捷昌驱动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经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访谈确认,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收到原告的上诉状。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案件编号为“(2019)浙01民初2362号”及“(2019)浙01民初2363号”的两起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2)发行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情形
因发行人涉诉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且与涉诉专利技术特征不一致;且涉诉专利缺少新颖性及创造性,涉诉专利存在被无效的可能性;发行人涉诉产品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捷昌驱动关于“ZL201621029157.8”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电动升降立柱”)的专利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捷昌驱动的全部诉讼请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如涉诉产品的技术缺少诉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涉诉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公司代理律师确认:诉争专利“ZL201520758522.8”号实用新型专利系一种控制器安装结构,公司涉诉产品并未包含诉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公司涉诉产品侵权风险较低;诉争专利“ZL201830148036.3”号外观设计专利系控制器的外观设计,公司涉诉产品的外观形状与诉争专利具有较大差别,公司涉诉产品侵权风险较低。
3)诉争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诉争专利号为“ZL201621029157.8”的一种电动升降立柱,该实用新型专利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2017年5月3日获得授权;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存在相同技术在其他专利申请中公开的情况即诉争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捷昌驱动就诉争专利的技术在申请实用新型同日就相同技术一并申请了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因其创造性缺失其申请而被驳回,因此,该诉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高。
诉争专利号为“ZL201520758522.8”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中核心权利要求之一为控制器与安装座相插接的结构,该项权利要求系工业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公知常识,如遥控器收纳、轮椅和按摩椅控制器收纳等。因此,该等诉争专利涉及公知常识,该诉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高。
诉争专利“ZL201830148036.3”号专利系控制器的外观设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3月28日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ZL201830148036.3”号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外观设计的设计1和设计2(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初步结论的具体说明和解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若一般消费者经过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即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该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该诉争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高。
(3)相关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捷昌驱动的专利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构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2019年1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对捷昌驱动指控发行人侵犯其“ZL201621029157.8”号实用新型专利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捷昌驱动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发行人均未收到原告的上诉状。
捷昌驱动主张发行人KDZT006D型电动升降立柱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621029157.8”的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采用该等结构设计的电动升降立柱自2018年起生产、销售。涉诉产品KDZT006D型电动升降立柱2018年和2019年销售金额分别为344.86万元和1,499.97万元;采用该等结构设计的涉诉产品2018年和2019年销售金额分别为453.06万元、3,001.18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40%、2.46%,占比较小。发行人其他型号的电动升降立柱均未采用捷昌驱动主张侵权的结构设计,与捷昌驱动“ZL201621029157.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特征明显不同,不涉及侵权纠纷。
2)案件编号为“(2019)浙01民初2362号”及“(2019)浙01民初2363号”的两起案件,捷昌驱动主张发行人KDDY094控制器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520758522.8”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ZL201830148036.3”的外观设计专利。发行人自2018年销售KDDY094控制器,2018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涉诉产品销售收入分别0.39万元和1,327.3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和1.09%。上述涉诉产品设计的目标功能的实现路径较为多样,产品技术及结构相对简单,公司已经具有多种成熟的技术方案可供选择,变更涉诉产品技术方案不会造成产品成本的显著变化。因此,即使上述诉讼的最终结果对公司不利,也不会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构成实质性影响。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就该项专利诉讼案件公司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37.74万元,对公司财务成果产生的影响较小。
4)为避免上述未决诉讼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凯中投资,以及实际控制人周荣清、周殊程和周林玉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发行人在上述案件中最终败诉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因此,该等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一)发行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法定代表人:周荣清
联系人:周殊程
联系电话:0519-67898510
传真:0519-6789851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胡海平、李彦斌
项目协办人:黄建飞
项目经办人:蒋潇、陈菁菁、王书言、李一睿、王旭、王站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楼
联系电话:021-68801581
传真:021-68801551
(三)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孔瑾、王鑫睿
联系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四)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4-10层
负责人:王越豪
经办人:沈培强、胡青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五)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C区1105室
法定代表人:俞华开
经办人:潘华锋、韦艺佳
联系电话:0571-88216941
传真:0571-87178826
(六)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754185
(七)承销商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营业室
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0200080719027304381
二、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重要日期
1、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20年5月19日
2、网上申购日期:2020年5月20日
3、网上缴款日期:2020年5月22日
4、预计股票上市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查阅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发 行 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电 话:0519-67898510
联 系 人:陆晓波
保 荐 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电 话:021-6880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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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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