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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云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99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50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1日,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斯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认为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部分活性黑染料侵犯了亨斯迈“偶氮染料及其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号:ZL00106403.7)及“活性染料混合物及其用途”(专利号:ZL200480003051.4)的专利权,并要求公司及子公司锦云公司赔偿其自2010年起因实施涉案专利而取得的利润共计人民币2亿元。

  2018年9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亨斯迈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及锦云公司生产及销售涉案产品侵犯其专利,并驳回亨斯迈的全部诉讼请求。亨斯迈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19年4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法院认为:一审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亨斯迈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驳回亨斯迈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公司和锦云公司与亨斯迈专利纠纷的具体情况详见《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终审判决后,亨斯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做出的(2017)京73民初348号、(2017)京7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京民终45号、(2019)京民终46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

  二、本次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亨斯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于2020年3月27日分别作出民事裁定[(2019)最高法民申6499号、(2019)最高法民申6500号],裁定驳回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两份裁定结果均为驳回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99号];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500号]。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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