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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1)由彭可云、赵炯、王晓光、赵志奋、保安勇、濮瑜、王骏宇、珠海中润创达打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靖杰”)49%股权;(2)由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珠海诚威立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欣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威科技”)49%股权;(3)由周欣、林辅飞、珠海横琴新区拓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佳科技”,与“中润靖杰”、“欣威科技”合称“标的公司”)49%股权。

  基于对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佳科技”)未来发展的考量,周欣、林辅飞、珠海横琴新区拓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决定退出前述交易,公司与拓佳科技交易对方周欣、林辅飞、珠海横琴新区拓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并拟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

  经调整后,本次交易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1)由彭可云、赵炯、王晓光、赵志奋、保安勇、濮瑜、王骏宇、珠海中润创达打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2)由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珠海诚威立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欣威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本次交易中,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其他利害关系。

  综上,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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