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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深交所《关注函》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杨爱菊女士因病去世,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由4人变更为3人,因此,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杨爱菊女士因病去世,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实际控制人调整为毕心德、毕于东、毕文娟,此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向宏

  梁仕念

  李洪武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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