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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9号)的相关情况

  1、主要内容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于2018年3月26日至4月3日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倍特期货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8年4月3日出具了《关于倍特期货公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于2018年9月11日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9号)。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载明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监管意见。具体如下:

  (1)截至2018年4月30日存续的倍特则法然自2号资产管理计划、倍特睿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倍特智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倍特辉耀对冲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共计存在854笔投资指令未通过公司资管风控系统审核的情形。

  (2)已经清盘的倍特辉耀增强2号资产管理计划,存在154笔投资指令未通过公司资管风控系统审核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含IP、MAC地址的产品交易流水、风控系统权限表及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资产管理业务存在风险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的业务制度和流程的规定。

  2、公司的整改措施

  公司对四川证监局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于2018年10月10日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并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流程进行了完善,明确要求期货、期权及股票投资指令由投资经理使用投资经理端发起,交易员使用交易员端执行,经由风控系统审核后自动报送到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当发生系统异常,投资指令无法通过资管系统发起并报送到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时,由交易员登录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执行投资指令,并进行登记,填写《交易员应急工作记录表》和《证券期货经济公司主席系统使用登记簿》;

  (2)合规部门加强对投资指令流水的季度定期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未经风控系统审核的投资指令。

  (3)全面梳理和完善恒生资管系统账户及权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恒生系统账户清查与名称实名调整,由合规稽核岗担任超户管理员和账户权限管理员,风控系统启动系统复核机制等;

  (4)明确资管系统账户及权限申请、变更、注销的审批流程,由申请人填写《倍特资管系统账户权限审批表》,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账户权限管理员新增、变更或注销账户及相应权限;

  (5)完善资管系统风控设置审批流程,增加系统复核机制,设置和复核由风险控制部门两人交叉执行;

  (6)对前期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中指出的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

  (7)对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梳理完善,明确如何落实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建账、核算和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产品电子财务档案,记录产品估值核对情况及产品相关净值报告披露情况,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套进行分期装订和归档;

  (8)对资产管理业务产品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保证产品档案的有序、完整和妥善保存;

  (9)公司将认真总结本次事件的经验教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二)关于证监会四川监管局问询函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20】6号,以下简称“证监局问询函”),证监局问询函主要涉及公司年报中披露的金融资产会计政策变更、存货减值计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方面事项,公司按要求及时提交了书面回复。

  (三)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及关注函的相关情况

  2015年8月,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1号,以下简称“深交所问询函”),深交所问询函主要涉及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重组情况、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事项,公司按要求及时提交了书面回复。

  2020年3月1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9号,以下简称“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关注函主要涉及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资金实力、发行对象之间关联关系、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等方面事项。

  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鉴于此,2020年3月25日,公司公告了本次非公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拟对照监管问答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2020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发行预案,并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

  除上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决定、问询函及关注函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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