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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1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王兰凤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2468545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88179385股的36.54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2112445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3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6100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资本管理规划。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盛虹集团有限公司均为本行主要股东,合计持股681152660股,对本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十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上述第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以下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林晓莉、郭家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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