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至2020年5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楼SOHO3Q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鑫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94,834,831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94,83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973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93,811,174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93,811,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2.8003%;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公司股份 1,023,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0,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7,2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23,6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杨文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20,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4,834,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83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20,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826,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12,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48%;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杨文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