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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0)023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2点15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5,355,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3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9,912,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6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442,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01,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5,355,0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401,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2、《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3、《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5、《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6、《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7、《关于2020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982,6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1%;反对35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029,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7295%;反对35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1894%;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8、《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321,1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27%;反对6,020,6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9%;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367,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2110%;反对6,020,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6.7079%;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9、《关于IPO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10、《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256,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1%;反对4,084,8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5%;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303,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5.0134%;反对4,084,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4.9055%;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810%。

  11、《关于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12、《关于2020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295,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45,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42,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390%;反对45,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800%;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5,34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388,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90%;反对0股;弃权1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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