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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42版)

  (上接C42版)

  (四)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签署了《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情况”之“(二)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七、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给予的优于其在任意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条件。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保证,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正常的商业条件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将不会要求,也不会接受公司给予的优于其在任意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向第三方给予的条件。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如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本人不再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致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出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函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如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就未能履行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林健、无锡奥创作出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作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均指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其他股东作出的承诺

  其他股东无锡奥利、东证奥融、富海新材、无锡源鑫、无锡玄同、富海天健、朱雄辉、潘叙、王金海、张志强、孟春金、樊勇军、郝志刚、姜建海、朱洁红出具了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五)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六)全体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七)实际控制人李文的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任俊作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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