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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0-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担保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合计9,041,943.89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其中,一般债务利息5,173,800元,迟延履行利息2,868,143.89元)及案件执行费72,61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所涉事项时间久远,公司目前正积极核实中。如核实公司最终需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成都锦江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一])及《执行裁定书》([(2019)川0104执异216号])(以下合称“《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1996)锦经初字第230号])等相关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锦江区法院随《执行通知书》下发的《民事调解书》,1995年9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四川分行”)与成都天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实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四川分行向天工实业提供贷款3,000,000元作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从1995年9月18日至1995年12月1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08‰,合同同时约定由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为天工实业的借款本息提供担保。

  1996年7月15日,建行四川分行与天工实业、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光股份”)在成都锦江区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结果为:天工实业分五期向建行四川分行偿还3,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红光股份对天工实业应偿还建行四川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案件执行及债权转让情况

  建行四川分行于1997年4月16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119,922.70元。2001年9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1997)锦江执字第212-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执行裁定书》记载,2004年6月10日,建行四川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成都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建行四川分行将(1997)锦江执字第212-1号案件中确定的对天工实业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成都办事处;2018年7月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原信达资产成都办事处)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甬融信”)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穗甬融信取得上述债权。

  三、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根据《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记载,成都锦江区法院根据穗甬融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并以“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变更为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变更为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变更为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变更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由,认为公司应当履行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裁定“一、将本案被执行人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金1,000,000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一般债务利息5,173,800元,迟延履行利息2,868,143.89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72,610元”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涉及公司上市前主体成都红光实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发生的历史担保债务,加之公司主体至今已发生过多次更迭,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正积极核实相关情况。如核实公司最终需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公司将保留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的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并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0)川0104执恢357号]);

  2、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一]);

  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104执异216号]);

  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6)锦经初字第230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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