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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9月19日分别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中,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2、2017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事项,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5、财政部于2019 年5 月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一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 年6 月17 日起施行,对2019 年1 月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表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同时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

  (2)、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利润表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信用减值损失”等项目,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2、、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对于施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3、根据财政部发布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2)、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影响

  (1)、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行项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行项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

  (3)、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4)、明确“递延收益”行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项目;

  (5)、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

  (6)、“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本集团根据上述列报要求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报表。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本集团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因此,本集团在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将该等应收票据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类别,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1)、首次执行日前后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对比表

  a、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2)、首次执行日,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a、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3)、首次执行日,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调节表

  a、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b、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对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3、新收入准则

  公司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并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编制2020 年1 月1 日以后的财务报表。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的规定,对2019 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5、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一债务重组》(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的规定,对2019 年1 月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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