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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林祯律师、刘瑞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280,986,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人,代表公司股份50,238,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4、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其中同意331,225,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林  祯       刘瑞广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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