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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铜业         公告编号:2020-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62,383.12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414号”《关于核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55元,共计募集资金158,5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232.6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0,277.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139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公司将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937号),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期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1,374.19万元。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61,374.1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232.67万元(不含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6,102.51万元(不含税)已于募集资金中扣除,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1,008.93万元(不含税)。截至2020年4月16日,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08.93万元。

  综上所述,截至2020年4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2,383.12万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62,383.1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937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金田铜业截止2020年4月16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认为本次金田铜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通过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加快推进了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利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2,383.1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62,383.12万元。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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