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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0-1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 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89),又于2019年5月13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2、会议召开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至2020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公司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婷婷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693,078,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7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7,568,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35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85,509,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1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41,079,5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2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871,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26,207,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30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50,315,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4016%;反对142,763,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9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618,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408%;反对83,461,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15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5,671,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6173%;反对127,195,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522%;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2,974,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259%;反对67,893,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243%;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7%。

  3、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50,806,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25%;反对142,060,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4970%;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8,109,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92%;反对82,758,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611%;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7%。

  4、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50,319,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4023%;反对142,547,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673%;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622,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440%;反对83,245,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063%;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7%。

  5、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550,319,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4023%;反对142,547,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5673%;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7,622,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440%;反对83,245,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063%;弃权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7%。

  6、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550,806,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25%;反对141,060,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27%;弃权1,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8,109,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92%;反对81,758,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523%;弃权1,2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85%。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51,882,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6278%;反对125,114,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520%;弃权16,08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9,185,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9519%;反对65,81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6497%;弃权16,08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84%。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52,406,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9.7033%;反对124,591,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765%;弃权16,08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9,709,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230%;反对65,289,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2786%;弃权16,08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8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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