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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62        证券简称:五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2,66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4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2,5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1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廖彬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00%;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1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00%;反对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2019年薪酬及2020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60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00%;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唐永生律师、陈红雨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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